司法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律师参与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模式和任务
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主要采取聘请“律师驻队”的模式。“律师驻队”是指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常驻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执法。“驻队律师”不仅要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还要在聘用单位办公,随队赴执法一线提供法律服务。驻队律师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法律服务协议方式约定,并在辖区内公示。
在开展“律师驻队”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城市管理部门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构建一支既熟悉城市管理业务工作,又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职律师队伍,实现驻队律师与本单位公职律师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推荐和驻队律师的选派、指导、培训、评估和奖惩工作,不断提高驻队律师工作质量和效率。参与城市管理执法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律师开展驻队工作,并建立驻队律师工作记录制度、重大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定期培训制度等,提升驻队律师的专业化水平。
(三)驻队律师要精通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熟悉城市管理执法的特点和要求,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明确职责定位。在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时,侧重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提高城市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面对执法相对人时,注重体现中立地位,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表达诉求,减少因执法产生的摩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城市管理部门要为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对于律师查阅执法记录、咨询了解所参与法律事务相关情况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于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于应当听取驻队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开展律师驻队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各省(区、市)可以在全省(区、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公开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信息及综合考评信息,形成长效机制。
(三)健全协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更好开展。
四、重要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方式、促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广东、山东等地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引入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规范文明执法、提高行政处罚执行率、减少暴力抗法和争取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治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各地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