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布地方政府立法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指导各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开展立法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8月17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政府立法技术规范》。
《安徽省地方政府立法技术规范》共4章19条。主要分名称和结构规范、条文表达规范、常用立法语言规范、立法工作程序规范四部分。分别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名称、体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效力等级的位阶词,包括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等、题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常用的结构单位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条文表达规范”方面,《规范》规定了立法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以及管理主题和责任分工。还规定了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禁止性条款、鼓励性条款、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条款、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条款、参照适用条款、过渡性条款、实施日期条款、废止条款格式规范。其次,《规范》还对常用立法语言规范的基本要求、词语的使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常用词语的使用、标点符号的使用作了规定。最后,《规范》还规定了立法工作程序规范,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公布施行、规章备案、规章解释、立法后评估。
此次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起草印发的《安徽省地方政府立法技术规范》主要为了规范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供各部门单位在立法工作中参考使用。
(采编自省政府法制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