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城〔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气象局,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气象预警预报等信息,规范城市排水防涝相关标准表述,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表述。各级气象部门在发布涉及城市排水防涝的预报预警和统计分析信息时,要明确表述最大小时降雨量(毫米/小时)、最大24小时降雨量(毫米/24小时)、过程降雨量(毫米)等。在发布面向公众的暴雨预警信号时,要公布蓝、黄、橙、红预警信号等级所对应的降雨量及公众需采取的防范措施。
二、规范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和内涝防治标准表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排水)等主管部门,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确定和发布本地区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内涝防治标准时,不宜简单表述为“×年一遇”,要将“×年一遇”转换为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毫米数。其中,雨水管渠设计标准转换为“×毫米/小时”;内涝防治标准转换为“×毫米/24小时”。
三、及时修(制)订暴雨强度公式。各地要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等有关标准,根据最新降雨统计分析数据变化,及时修订本地暴雨强度公式,原则上应每隔5年修订一次;城市规模较大、降雨分布不均的城市,应根据降雨分布情况分区域编制暴雨强度公式。降雨统计分析数据不足、尚未编制暴雨强度公式的城市,应加强数据积累,暂时参考使用气候特征相似的临近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四、强化防灾避险提醒。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排水)、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结合历史数据,运用科学方法,研判本城市可应对的最大小时降雨量(毫米/小时)、最大24小时降雨量(毫米/24小时)。当预报降雨量超出应对能力时,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醒公众防灾避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