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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2-04-01

来源:转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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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审函〔2022238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3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下放审批层级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

二、做好政策衔接落实

原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要求:“自20217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近期因受疫情影响,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按此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2430日,过此期限后相关资质证书自动废止。上述企业应按照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申请二级资质证书。

根据我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审函〔20211013号),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并出具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证明的企业,应按照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申请核发二级资质证书。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由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抓好衔接、落实工作。

三、规范审批服务

要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后的审批工作,及时修订并公开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压缩时限,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大力推进资质审批事项全程网办。

建立健全覆盖行政许可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按照“因岗定人、从严控制、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坚决做到一岗一人,专人专责,严禁将受理、审核、审批等岗位设置为同一工作人员。

要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要明确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边界,加强协同配合,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同步共享。

为及时掌握全省企业信息,提供行业监管支撑,我厅按照统一数据标准生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查询验证二维码,各市应通过我厅统一的证书数据接口获取调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涉及审批、监管、系统运行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行政审批办、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分别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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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