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51号令)工作要求,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做法,切实履行好上海市住建委指导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职责,特制定了此《管理办法》。
二、起草修订情况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会同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市安质监总站、委科技委事务中心等单位,经过前期调研,在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监管处、标准定额管理处、法规处的帮助与指导下,先后2次征求上海市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的意见,经修改调整后形成《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确定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范围,新、改、扩建工程按照51号部令所明确的范围,装饰装修工程除按照51号部令明确的范围外,《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第三条规定的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也列入审验范围。
(二) 明确市、区两级分级管理原则。对上海市所有的消防工程(包括房建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文件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的市、区两级分工原则,确保做到加强指导,全面覆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 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具体要求。 对消防设计审查、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对消防验收的申请、原则、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验收时限、现场验收要求、验收许可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对消防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进行了量化规定。
(四)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举措。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审查要求的;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弄虚作假的;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文件明确了予以相应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