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文书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做好职责范围的档案材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 归档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文件资料;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决议的文件资料;
(三)召开的各类重要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的会议文件和声像资料;
(四)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包括调研报告、请示、报告、合同、协议等)和声像资料;
(六)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等文件材料;
(七)其他具有价值的资料。
第四条 秘书处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档案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五条 各类档案的借(查)阅,必须填写《档案借(查)阅登记表》
第六条 外单位来人借(查)档案,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查阅。
第七条 阅档时,档案不得携带外出,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未还,还须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外借的档案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借阅的档案只限本人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拆开、调换、污损文件或在文件上圈点、划字等,要保持档案的整洁、完整。
第九条 外借档案一旦发生遗失、损坏、销毁等,应立即知会办公室进行处置。
第十条 对外借逾期未归还的档案,要及时做好催还工作。
第十一条 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做好清点手续,当面核对清楚。
第十二条 对已经失效的档案,先登记造册,再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十三条 销毁档案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字。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