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年度重点工作 提升有效服务水准
---2017年上半年度培训工作顺利结束
经过前期精心准备和有序安排,2017年(上半年)度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于6月15日顺利结束。此次培训活动是协会的年度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协会换届后举办的一次重大活动。整个培训在省住建厅的指导下,得到了安徽省建设稽查局、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为保证培训取得实效,根据前期调查和意见征集,协会在筹备阶段对培训课程设置和老师选配均做了重大调整。不仅邀请到省政府相关部门从事法制工作的领导参与授课,而且还邀请了部分地市建设系统法制机构负责人分别就专题内容进行交流授课,同时还邀请了部分会员单位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参与。培训期间,省住建厅党组成员、仲亚平副厅长,省住建厅法规处(省建设法制协会党建指导员)张启兵处长分别出席了开班典礼,并做动员讲话。
仲亚平副厅长在开班典礼上着重讲了以下几方面。
一是省建设法制协会开局良好、能打硬仗。作为省住建厅主管的协会,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自换届以来,始终能围绕厅中心工作及法治工作重点,各项工作平稳推进、扎实有序,实现了顺利换届和起步良好。另外,上半年组织开展如此大规模的活动,不仅组织安排有序,而且还保证了活动的规范有效,这充分体现了协会新一届理事会能打硬仗,是一个具有实干和开拓能力的团队。同时也证明了厅党组对省建设法制协会新一届理事会班子的选配是正确的。在此我代表厅党组对省建设法制协会著有成效的工作表示祝贺。同时也希望省建设法制协会能再接再厉,继续做好相关工作,为顺利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画上圆满句号。
二是要认识建设法律知识培训的重要性。《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3号令),已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政府规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颁布的重大意义,要及时的学习、贯彻、落实。尤其是《办法》第15条,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这也给省厅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后将会加大培训力度和深度。同时省建设法制协会也要有所作为,积极发挥主动性和专业优势,提供更多的培训、学习机会,让大家提高对专业法律知识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仲亚平副厅长还指出,开展建设法律知识培训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高全省建设系统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要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理念,其次要掌握行政执法必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另外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进行执法,要突出坚持执法程序规范,要注意行政执法要高效便民,坚持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责一致原则,并自觉接受各种监督。因此,通过集中培训的方式对进一步提高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行政执法技能,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是强化培训有利提升执法人员自身素质。近年来,省建设法制协会通过开展集中培训、会议研讨、参观学习等活动方式,对提升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促进全省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的执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各项专业知识培训是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重要环节。省建设法制协会要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要继续发力,主动作为。为全省建设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养提高,多做努力,多提供服务。
最后仲亚平副厅长对参加学习的同志还提出了几点希望,一是认真学习,务求取得实效。二是严格守纪,率先做好垂范。三是增强实际运用,切实发挥学习成效。
省住建厅法规处(省建设法制协会党建指导员)张启兵处长对省建设法制协会精心筹备、集中有序的推进培训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张处长指出,开展集中培训活动是协会有效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全省建设执法工作需要的重要方式,体现了协会的服务意识和功能优势。张处长指出,省建设法制协会是全省建设法治战线上同志们的“娘家”。培训期间,他要求协会不仅要抓好各项会务安全保障工作,还要积极帮助大家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让大家有回“娘家”的感觉。
在开班讲话中,张处长首先简要介绍了厅法规处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同时就下半年工作重点及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做了简要通报。其次,张处长对参学人员还提出了几点学习思考建议:一要积极竖立法治思维意识,二要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好自己的工作,三要用法治思维规范执法行为,四要认真对待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法律权限、法律程序、法律责任、政府诚信等一系列问题,希望大家能充分认识以上问题,有针对性的吸收相关学习内容,做到有的放矢。另外,张处长建议大家在工作中还要不断提高理论在实践运用中的水平,做到相互提升。最后,张处长还从侧面指出了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形式,如“心中无法、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等,这些都是不利于改进执法工作和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希望大家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