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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经2019年12月20日第五届二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时间: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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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会费收入是协会最基础的经费来源之一,为了规范协会会费的收取及管理,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协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更好的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和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协会章程,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会员应认真履行义务,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换届以后按规定程序增补的会员、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按本届实余年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章   会费标准及缴纳

第四条  会费具体标准为:

1.常务理事单位会员:80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员:5000元/年。

3.单位会员:3000元/年。

4.个人会员:2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按自然年度缴纳(或按届别缴纳),会员应在每年度3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对于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提出书面申请)未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对会费缴纳有困难的会员单位,每年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可适当减免或缓缴。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

第七条 会费使用严格按照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如召开会议、调查研究、业务交流、秘书处及分支机构日常办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励、出差、印刷等符合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项目支出等。开支范围和标准贯彻节约原则,严禁浪费。

第八条 协会收取会费后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会费统一缴纳到协会在银行的专户,协会配备财务人员建账管理,主动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章    

第九条  本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如需修改,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形式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9年1220日经协会五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