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是“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英文译名:Anhui Construction Legislation Institution 缩写:ACL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从事法治实务、行业管理、法律研究、建设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所、科研机构等法人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以有效的法治方式服务会员,服务建设行业事业发展,服务政府,在会员和有关部门之间建立桥梁,为我省建设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本会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紫云路996号 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 协会网址:www.ahjsfz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向协会会员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立法起草、调研、论证等活动;
(三)开展相关法律实践业务的交流、考察活动;
(四)培训建设法治专业人才和实务人才;
(五)向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升建设行业各类人员的业务水平;
(七)依法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
(八)承办主管部门交办事项和其他符合本协会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从事与建设行业相关的工作;
(三)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建设法治活动的意愿;
(四)同意按章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经登记注册入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培训、咨询、对外交流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承担和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科研任务,并提交研究成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同意报会长批准后,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除名,情况特殊时可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登记入会或退会的情况,协会秘书处应不定期向会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授予协会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增开或推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增开或推迟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负责协会的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开展,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财产和财务管理;
(六)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管理事务;
(七)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八)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损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第五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