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近日,市房管处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开发企业,委托销售代理机构要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机构销售的范围、方式、权限、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事项;禁止委托无证经营、未备案的销售代理机构进行商品房代理销售,并对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的行为负责;若委托销售,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要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委托机构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市房管处提交变更申请;要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委托合同、销售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详细信息。
针对代理机构,要求及时到市房管处办理中介机构备案手续,未备案的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宣传和承诺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购房人;不得收取“团购费、意向金、服务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要加强对购房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信息。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市房管处将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对商品房销售代理过程中的信访投诉,经查属实的,将采取约谈、通报、取消机构备案资格等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厉惩戒;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批评、计入信用档案、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方式严肃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