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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问答(17)】学习专题

时间: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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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


      甲捡到了被害人王某的一部手机(价值1000元),将该手机据为己有。甲登陆王某的微信账号,随机给王某的好友发送200元红包后得知王某绑定的银行卡内有钱,便通过自己微信添加王某为好友,并将王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498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B.甲转账的行为构成侵占

C.甲转账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转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答案D。

解析:A、B错误。虽然手机属于遗忘物,拾得手机不等于拾得手机中支付宝账户和绑定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如果拾得手机不转账的话,失主可以通过在另一设备上操作或者对银行卡挂失补办,避免存款损失,就手机本身据为己有,属于侵占遗忘物的行为,可以手机仅价值1千,未达到侵占罪的定罪标准1万元,不构成侵占罪。

C错误。有的观点认为,甲系拾得手机、支付密码的则符合“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一观点不合理,因为在该类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为实质上的被害人。通过对交易结构的解析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与银行卡绑定初始时会进行身份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卡号、银行卡密码等银行卡信息资料,从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快捷支付通道。这种授权是一次性完成的,此后无论是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均不负身份验证和审核的义务,即此后的任何转账操作抑或修改支付密码的操作均默认为用户本人行为。这种快捷支付模式已经广为交易双方接受,并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认可。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没有后续的审核义务。因此在这种接受指令即转账放款的行为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均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其并非被害人。相反从受损情况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所有人才是实质的被害人。根据相关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协议,用户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和密码的责任,若因相关账户及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均由用户本人自行承担。用户既然进行了账户注册和绑卡操作,即表示受该协议约束并承担相应责任。故当其账户及密码被他人获取,并进行了转账操作,用户本人应当对其保管不善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D正确。甲的转账行为是通过秘密转账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以及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