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AA级社会组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法治宣传

中共安徽省委印发《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

时间:2021-12-03

来源: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

阅读:0

字体:[] [] []

打印

分享

近期,中共安徽省委印发了《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主要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法治安徽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崇法善治公正的法治安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从安徽实际出发,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切实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切实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切实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安徽,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建设法治安徽,应当实现法律法规规章科学完备统一,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在全社会普遍树立,法治安徽全面建成。

到2025年,全面依法治省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地方立法更加科学,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到2035年,法治安徽基本建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三)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四)加强宪法实施。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及规章,加强法律监督,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五)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网上宪法法律知识测试活动。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将宪法教育融入升旗仪式、开学毕业典礼、主题班会、社团活动等,大力培育校园宪法文化,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深入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在我省“江淮普法行”等普法主题活动中加强宪法宣传。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作用,通过召开报告会、法治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在全省各地开展巡回宣讲,让干部群众深入了解宪法知识,深刻领会宪法精神。建好用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加强宪法理论研究。

三、建设完备的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六)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省委、设区的市党委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健全立法工作请示报告、协调决策等制度机制,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中的重大政策调整,协调解决重大立法争议。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强立法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前瞻性,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规立项、组织起草、审议把关作用。健全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中的作用。研究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按照规定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会次安排。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

注重发挥政府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立法需求研究,促进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提高立法前瞻性。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议案提请工作,加强立法协调。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保证政府规章质量。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

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政协立法协商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七)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立法工作机制的规定,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推进立法评估工作。

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注重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立法项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健全专家论证咨询和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探索实施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制度,明确立法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等,防止久拖不决。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

(八)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农业农村、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信息技术、档案管理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社会治理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聚焦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制定修改深化市场化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等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完善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方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康安徽战略等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配套制度建设。全面及时清理同民法典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制度建设。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规章协调机制建设。

加强“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促进中部崛起、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和规划实施,以及自贸试验区建设、“一圈五区”等重大载体平台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保障。加强与沪苏浙立法协同。

(九)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根据上位法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及时组织清理。加强地方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实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规规章整体功效。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按照要求建设统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省委党内法规制度信息平台。

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事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十)加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各设区的市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健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强立法工作人员轮训工作,有效提升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水平。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十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审批或者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化“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动态调整完善全省各级政府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解决好政府行为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

构建以企业、群众等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反馈评价机制,完善政策制定机制,依法推进公共政策兑现,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素质能力强的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政府。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力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大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力度,逐步推进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一线倾斜力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统筹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规范化建设与有效应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依法对接。

加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劳动保障、生物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在重点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免罚制度。切实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的运用。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省直重点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管理、安全监管,推行信用监管,打造集信息归集、执法管理、双随机抽查、统计考核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慧监管”综合平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执法风险预警研判工作。

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更优法治制度保障和法治公共服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坚决清除隐性准入壁垒,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融资等领域的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

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打造“皖事通办”升级版。

(十二)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审判权、检察权和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坚持系统思维,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推进知识产权法庭、环境资源法庭、金融法庭等建设,健全专门化审判机制。立足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级制度诉讼分流、职能分层、资源配置和审级监督功能。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民生司法保障。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筑牢保障人权的司法防线。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深入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刑罚执行,依法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等法律手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健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果,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民事诉讼相关制度,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健全行政审判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案件管辖机制,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诉讼服务机制,改革立案服务机制,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深化执行办案模式和管理方式创新,持续提升执行效率,推动形成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的监督。

(十三)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创新普法理念、载体、方式、方法,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社会普法工作。

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把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作为切入点,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健全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机制。加大公德失范、诚信缺失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明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安徽法务中心建设,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各级综治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诉源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健全完善线上线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促进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巩固拓展信访突出问题“深督导、重化解、促落实”专项行动成果,完善省域督导联动长效机制。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

五、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十四)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法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巡视巡察与法治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加强法治监督与党和国家相关监督制度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加强特约人员工作,充分发挥特约人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党委政法委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五)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立法监督程序。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健全备案审查结果运用,强化审查监督权威。

严格落实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时限、审查标准、纠正措施等要求。健全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推进人大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系统之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全面建成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制度。

(十六)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设并应用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的追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依法做好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

(十七)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落实和完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完善案卷调阅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坚决预防、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建立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

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制度以及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健全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

建立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实效。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

六、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安徽建设的坚实后盾

(十八)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安徽建设。全省各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党委法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责,加强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相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推动本领域本系统本行业法治建设与业务工作融合共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加强制度创新,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工作渠道。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统筹使用。配齐配优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数量比例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严格落实员额退出制度,实现员额进出常态化、制度化。规范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管理。认真实施《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规范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保障、监管等工作。积极探索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职级制试点。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制度。建立法治专门人才教育培训统筹协作机制,分类分层做好教育培训,加强对全省法治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促进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统一。依托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建设全省法治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推进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充分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扎实推进律师互联网阅卷工作。健全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

构建凸显时代特征、适应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

(二十)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安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推动人工智能辅助立法决策、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核等支持系统的研发应用。

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系统、数据、网络平台,逐步建立法治安徽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推动科技创新手段深度应用,加快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智慧信访等建设。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提升法律服务的个性化和时效性水平。

(二十一)加强理论和智库保障。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结合我省依法治省实践,确定一批重点选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调研成果转化运用。加强安徽法治研究院建设,推动全面依法治省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调查研究。完善全面依法治省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参谋智囊作用。

七、健全完善的党内法规配套制度,切实提高依规治党水平

(二十二)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内法规,不断完善省委党内法规制度,推进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坚持党内法规立改废释并举,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年度计划,对中央法规制度明确要求配套的,按照从严从实标准,及时制定细化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与时俱进做好制度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上下贯通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注重党内法规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二十三)狠抓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以上率下,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推动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制度的各种行为。

(二十四)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配强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确保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加快补齐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的短板,支持有条件的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引领和聚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党内法规专门人才,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八、紧紧围绕新时代安徽发展大局,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法治工作

(二十五)推动涉外涉港澳台法治工作高质量发展。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的需要,加强涉外法规规章配套制度建设,建立涉外法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围绕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正当利益。引导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我省高等院校设置涉外法律相关学科专业,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推进涉外法治交流。支持我省法学界与港澳台法学界交流交往。

九、加强党对法治安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十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动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八五”普法规划,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教育培训,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课程。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媒体报道、评论言论、理论文章、学习读本、短视频等形式,运用各类融媒体手段和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各级法治工作部门制定专门学习培训计划,开展全战线、全覆盖培训轮训。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持续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法治督察。

(二十七)推进依法执政。推进党的领导融入法规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坚持将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党委(党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

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二十八)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严格实施全面依法治省重点工作指引、提醒、警示清单制度。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研究制定法治安徽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建立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制,加强法治督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实行重要法治决定和方案备案制度。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要做好法治安徽建设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充分发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市、县(市、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设,省、市、县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任务清单,抓好督促落实、压紧压实责任,确保规划各项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