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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城市管理局公布第一批5件建筑垃圾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16

来源: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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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现将第一批5件行政处罚案例集中公布,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强化警示教育,望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做到依法规范处置。

案例一

案由: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投诉,蚌埠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拆迁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蚌埠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二

案由: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31日,淮上区城市管理局巡查发现,安徽**有限公司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淮上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淮上区城市管理局对安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三

案由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7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接市长热线投诉,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在拆迁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安徽**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该案办结。

 

案例四

案由: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7日,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蚌埠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对蚌埠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五

案由: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2日,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蚌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蚌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3.5万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