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城管建设,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近日,市城管局制定出台了《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七条,主要阐明《规定》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法制员的含义(法制员的初审不能等同于法审员的审核),明确法制员所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以及不能担任法制员的四种情形、应当坚持的履职原则、职责以及职权,建立法制员的培训制度、工作例会制度、表彰制度以及资格取消制度,全面规范法制员管理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监管。
《规定》的实施,是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制队伍,使城市管理系统法制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重要举措,更是将监管责任落实从单纯的“事后追究”转变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实现法治指导监督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确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得到全面执行的创新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