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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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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上午,西安市城管局通报“垃圾分类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6起。分别是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标识不规范;混合运输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生活垃圾投放宣传引导、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职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不严,污水渗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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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标识不规范案例


2019年12月5日,未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至萧家南巷锦荟苑小区时发现:小区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上未设置分类标识。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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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陕西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锦荟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未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上张贴分类标识,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完成《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在对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经法制审核,于12月11日向违法单位陕西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执法相对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自觉履行缴纳了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二  

混合运输生活垃圾案例


2020年1月21日,未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至雅荷紫金阳光小区时发现西安某嵘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雅荷紫金阳光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单位,未按规定混合运输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心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固定证据。


经调查,西安某嵘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混合运输生活垃圾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心执法人员在对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经法制审核,于2月24日向违法单位西安某嵘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执法相对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三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履行管理职责案例


2020年1月2日,鄠邑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西安某交通工程学院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管理人未有效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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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西安某交通工程学院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未有效监督该单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执法人员现场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并于当日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执法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1月8日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自觉到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四  

生活垃圾投放宣传引导、监督管理不到位案例


2020年 5月19日,高新区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西安高新区怡园路紫薇田园都市蔬菜早市生活垃圾投放宣传引导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拍照取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西安高新区怡园路紫薇田园都市蔬菜早市生活垃圾管理人为西安市某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西安市某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根据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拟处以壹仟元整罚款。


2020年 5月20日,执法人员向执法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0年 5月25日,向执法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相对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五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职责案例


2020年5月14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曲江新区支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曲江新区慈恩西路大悦城西安某感之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未对该门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履行有效监管。


经调查,西安某感之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且该单位已两次违反该规定。执法人员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向执法相对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报经案审部门审核,执法人员对西安某感之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下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相对人对勘验结果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执法相对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六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不严,污水渗漏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8日,二三里资讯西安微头条反映“凤城二路与文景路十字东北角市场门口,车牌号为陕AW1009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存在沿途滴撒,滴漏污水”。依据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


经调查,滴漏污水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为西安某先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4月28日陕AW1009生活垃圾清运车辆滴漏污水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


陕AW1009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存在密闭不严,遗漏污水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执法标准,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五千元罚款。当事人表示一定积极整改并接受处罚。


2020年5月7日,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该案已按一般程序要求结案。


下一步,西安市城管执法队伍将严格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为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动真碰硬,引导督促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2019年9月1日,《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当年8月2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召开了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动员会,会上公布了《西安市城管执法队伍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要求》,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督促整改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方式方法,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党政机关后社会团体、先国有企业后民营单位的顺序开展执法工作。


新型冠状疫情发生后,西安市城管执法队伍,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疫情防控要求,把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垃圾分类执法督导工作当疫情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总队每天派出四个督导检查组,对西安市城管执法队伍垃圾分类执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总队各开发区支队也派出执法督导人员深入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督导检查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指导物业工作人员在装车倒运垃圾过程中进行消杀,做好个人防护,严查不按照要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行为。仅从3月9日开始至6月15日,全市城管执法队员投入执法人员75238人(次),开展执法检查33020人(次),检查分类投放阶段居住小区、物业15184个(次),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3137个(次),大型商场、学校、医院3133个(次),其它单位10141个(次);收集运输阶段,检查收集运输企业508个(次);末端处置阶段,检查末端处置企业135个(次);教育劝阻相对人数13705人(次),督促整改6012人(次),执法案件数量38件(起),结案37件(起),行政处罚金额71300元。